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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浦某某、魏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浦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经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经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甲、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浦某甲邀约被告人魏某甲盗窃多肉植物,并由被告人浦某甲驾驶云A*****号牌微型车搭载被告人魏某甲来到晋宁区**镇**多肉基地附近踩点。20时许,二人再次来到**多肉基地附近,浦某甲在车上等候,魏某甲进入**多肉基地大棚内,将被害人叶某某种植的多肉盗走并搬运至浦某甲驾驶的车辆上。后二人驾驶车辆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附近,魏某甲下车,浦某甲将盗取的多肉植物摆放至曲靖市麒麟区**小区**幢**室**楼阳台处。经清点,被盗的单头多肉植物449株,多头多肉植物1306株;经鉴定,被盗多肉植物价值人民币875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蒋某某、浦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浦某甲、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浦某甲、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甲、魏某甲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浦某甲、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浦某甲、魏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帅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张;

3._主要证据目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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