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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浦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801号

被告人浦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80********,汉族,中专文化,系眼镜店验光师,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报请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9日同意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浦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哈灵麻将”软件亲友圈纠集赌客,提供房间供群内赌客进行赌博,通过每局从赢家处抽取台费的方式,共收取人民币四万余元,除去房卡成本,实际非法获利约人民币三万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揭发徐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何某某、季某某、汤某某的证言和签字确认的截图,证实其在被告人浦某某管理的涉案软件亲友圈内赌博,并向被告人浦某某支付费用。

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浦某某开设赌场的获利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浦某某处扣押到涉案手机。

4.被告人浦某某的供述和签字确认的截图,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浦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浦某某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讯问笔录和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浦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浦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如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国静

检察官助理解婧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浦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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