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仁检一部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浦某甲(曾用名浦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盘县,住贵州省盘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兴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9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13时许,在兴仁市真武山街道办事处山村二湾联营煤矿(以下简称*甲煤矿)**宿舍门口,*甲煤矿**冯某某、吴某因工作琐事与工友封某甲、封某乙打架。见状,被害人陈某帮忙封某甲、封某乙殴打冯某某、吴某,被告人浦某甲同李某某参与冯某某、吴某同封某甲、封某乙、陈某互殴。在双方互殴过程中,李某某踢陈某臀部两脚,浦某甲用砖头打击陈某头部一下后,被在场的工友劝开。当天,陈某因头疼被送至兴仁市中医院住院治疗。9月9日12时许,经兴仁市公安局真武山派出所调解,封某乙、冯某某补偿陈建5000元。当日19时许,陈某从医院出院返还*甲煤矿。于9月10日15时许,*乙煤矿**宿舍。经法医鉴定,陈某因头部被打击,造成脑皮质外副节瘤伴多发性脑出血,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甲煤矿于2017年9月12日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万元;2019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浦某甲主动到兴仁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补偿协议书、死亡证明等;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某某丙、某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浦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浦某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浦某甲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华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浦某甲现羁押于兴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砖头一块。
3.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被害人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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