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浦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下午16时十分左右,被告人浦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超市出口处因捡纸壳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抓打,浦某某将杨某某脸部、颈部等多处抓伤。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左面颊部分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右下缘及右颈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浦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碟二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