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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浦某某故意伤害)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浦某某,女,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5********,文盲。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住**镇**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7时许,伍某甲因邻里纠纷和被害人伍某乙在会泽县乐业镇**村发生吵打,被告人浦某某到场后又与伍某乙发生吵打,导致浦某某、伍某甲及伍某乙受伤。经鉴定伍某乙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伍某甲本次损伤为轻微伤,浦某某未见明显外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现场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20年1月10日

附:1、移送卷宗1册,卷外1页,光碟1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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