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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浦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319号

被告人浦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被告人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化妆品公司”诈骗组织于2016年以来,在河北省沧州市、高碑店市等地设立多个据点,诈骗组织成员经事先合谋,通过使用QQ查找不特定被害人QQ加好友,利用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与被害人聊天,在网络上与被害人假装谈恋爱以获取信任,然后谎称家人或本人生病、手机损坏无钱购买、没有生活费、见面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上而下层级分为:总经理、经理、主任(宿舍长)、主管、业务员,该诈骗组织通过串寝上课制度学习诈骗技巧,互相配合帮助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上述手段骗得罗清平等40余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7万余元。

被告人浦某某于2018年6月于河北沧州加入“**化妆品公司”诈骗组织任业务员,采用上述手段参与诈骗活动,共计骗得人民币662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浦某某于2018年11月,通过微信联系好友刘某某,谎称自己没钱看病,以名借实骗的手段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元。

2.被告人浦某某于2019年3月至5月,通过QQ搜索搭识陕西省洋县被害人康某某,通过QQ、微信聊天假装谈恋爱,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合计3700元。

3.被告人浦某某于2019年3月至5月,通过QQ搜索搭识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害人田某某,通过QQ、微信聊天假装谈恋爱,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合计1120元。

4.被告人浦某某于2019年9月,通过QQ搜索搭识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害人孙某某,通过QQ、微信聊天假装谈恋爱,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合计1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浦某某已分别退赔给被害人刘某某、康某某、田某某、孙某某人民币500元、3700元、1120元、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转账截图、微信交易明细、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康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浦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组织,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水城县******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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