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8〕707号
被告人浦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人员,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浦某甲使用其弟弟浦某乙的身份信息与黄某某共同投资经营厦门市**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负责该公司位于本市集美区**路**号院内的服务站的日常管理。2017年11月,被害单位厦门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一部价值人民币374800元的“欧曼”半挂牵引车交由**公司的服务站维修,并将车钥匙交给被告人浦某甲保管。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浦某甲利用其管理该服务站、保管汽车钥匙的职务便利,将该部“欧曼”半挂牵引车开至翔安区,以其妻弟缪某某的身份将该车抵押给融**(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借得现金人民币39160元。后,被告人浦某甲离开厦门,逃匿躲藏。
2018年5月3日,被告人浦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浦某甲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欧曼”半挂牵引车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单位厦门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欧曼”半挂牵引车;
2.电子回单、营业执照、行驶证、抵押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及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营业执照、“浦总”支出表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卢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辨认笔录;
7.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甲身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委托**公司维修的汽车非法占为己有,价值达人民币374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浦某甲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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