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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浩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浩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苏木**嘎查**组。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于2019年12月28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1日,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3时53分,被告人浩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6****号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镇沙里街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后,带至巴林左旗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12月27日聘请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浩某某进行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4mg/100ml ,属醉酒。

被告人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吸毒检测笔录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拖移指定地点告知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罚款收据、返还物品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保证人身份证明;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浩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目录、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被告人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伟

    检察员:李文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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