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浩某某,女性,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1********,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 日向被告人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浩某某与孙某某在2019年2月份左右相识,后两人发展为情侣关系并共同在武都区****办**村租住了临时住房;同年8月1日,孙某某从外地打工返回武都,与浩某某回到出租屋,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后在闲聊中因发现孙某某手机里面与其他人的聊天记录两人发生争执,浩某某拿起出租屋做饭用的菜刀在孙某某面前胡乱绕了几下,孙某某夺过菜刀并在浩某某的右手手臂砍了一刀,致浩某某手臂受伤流血,浩某某用左手攥住了菜刀的刀刃,孙某某见状松手,菜刀被浩某某抢夺过去并扔向孙某某,将孙某某左眼部位砍伤后掉落在出租屋地面上,两人受伤后,孙某某跑到屋外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两人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
2019年8月23日经甘肃省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孙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9月10日经甘肃省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浩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0月9日,在武都区公安局调解下,两人就民事赔偿事项达成和解并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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