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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浩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浩某某,曾用名:小某,男性,1999年9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9909040711,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家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浩某某到维西县**镇**区**号被害人余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900元;2019年12月4日14时30分许,浩某某到余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0元、大重九香烟1条;2019年12月18日16时许,浩某某到余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及照片:扳手1把、手机1部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的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对被盗香烟价格的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5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雪丽

 代理检察员:刘先丽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浩某某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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