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海南某某公司、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一刑诉〔2018〕179号

被告单位海南**有限公司,2016年**月**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营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镇**发电厂南侧,经营范围混凝土、超细粉、建筑材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海南**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乡**村**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开发区**小区**栋**房。2018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日普,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海南**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海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月**日成立。同年11月16日,澄迈**农场**作业区**村与该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同意将其村经营位于**岭东北侧的33亩土地承包给**公司用于兴建搅拌站,马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实施,2017年3月开始兴建,6月完工。经核实,搅拌站项目占地的土地性质为耕地,海南**有限公司在该地修建搅拌站,从未办理过土地性质变更手续。

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对涉案地块及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程度、地类、面积进行鉴定,搅拌站占地总面积为35.68亩,旱地35.07亩,林地0.61亩。其中,硬化地块面积30.47亩,旱地占29.89亩,林地占0.58亩,旱地硬化已破坏耕作层,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建筑物地块面积为1.58亩,均为旱地,硬化已破坏耕作层,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构筑物地块面积2.52亩,旱地占2.49亩,林地占0.03亩,旱地硬化已破坏耕作层,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还有1.11亩旱地未硬化。

2018年3月12日,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现**公司已对搅拌站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并种植了一些树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公司的营业执照、土地承包合同、非法占地调查报告、**村会议纪要、澄迈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曾某某、林某某、王某乙、陈某丁、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海南**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35.68亩,其中造成耕地被严重破坏33.96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搅拌站建设项目,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林珏

2018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768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