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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海某某、张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涉企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1********,回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小学文化,许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庄**组,现住同户籍。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 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31980********,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传动轴配件,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现住同户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5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海某某利用在许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多次从其工作的车间内盗窃三佳牌万向节。2020年5月19日,海某某将盗窃的140个万向节销赃至被告人张某某处,张某某在明知海某某卖给其的万向节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1100元价格予以收购。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中的60个以80元/个的价格又转卖给宋某某。

2020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海某某被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其车牌号为豫K*****白色宝骏轿车内查获三佳牌万向节4个。

以上,被告人海某某盗窃万向节148个,价值19986元;被告人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万向节140个,价值18898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海某某处追回赃款11100元并扣押;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追缴万向节70个;从宋某某处追缴万向节6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辨认、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7、书证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6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保红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海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联系电话1373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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