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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海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8********,回族,文盲,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8日因本案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家属,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A****号三轮汽车(乘坐高某某、王某某、高某甲、高某乙、虎某某、马某某)沿旅游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柯庄村五组路段处时,由于路面湿滑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被害人高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海某某拨打急救电话,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固原市**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曹某某、宁夏**有限公司已向被害人高某某亲属赔偿损失,被告人海某某取得被害方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曹某某、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某某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海某某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海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海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9548****。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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