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9********,傈僳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被告人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P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金虹路由东向西行驶,21时05分许当车行驶至金虹路中国石化加油站路段时,云P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右后侧与何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云P0****号大型普通客车左后部碰撞,造成海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对海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52mg/100ml。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315.3mg/100ml血。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海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海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海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15.3mg/100ml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海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4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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