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87********,回族,小学文化,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此处。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大厂县程通公司冀R*****小型出租客运轿车,沿大厂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麦迪KTV处,被大厂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海某某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为87.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恩芝
检察官助理:蒙璐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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