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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海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号赤城县****街,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海某某无证驾驶其冀G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1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云州乡养护中心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其抽取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7.9mg/100ml。海某某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员档案查询、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违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向东

                                  检察官助理:张  文

                                   2020年1010

附:

1、被告人海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赤城县**乡**街,联系电话:1733141****;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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