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5134331986********,户籍地: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2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晚,被告人海某某与他人在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一烧烤店吃烧烤,期间,被告人海某某饮用了啤酒。饭后,休息期间,被告人海某某接家里电话,告知母亲生病。8月18日早,被告人海某某沿京昆高速公路驾车返家,10时许,当车行至攀枝花市田房检查站时,被交警查获。因涉嫌酒后驾车,遂带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攀枝花法正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某某供述;鉴定意见;姜某某、朱某某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军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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