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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海某某强奸案)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海怀文1980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007043612,,回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工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住乌海市海南区**平房。2019年5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强奸罪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怀文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海怀文与被害人马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10月24日离婚。2019年12月30日16时许,海怀文将马某某带至自己位于海南区**街**栋**号的房屋内,并使用殴打、捆绑、限制人身等暴力方式,强行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1时许,马某某趁机离开时,再次遭到海怀文的追逐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侦破报告、病情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海怀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怀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海怀文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

2020年4月8

附:

    1.被告人海怀文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1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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