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云南省宣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村**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云南省宣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村**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云南省宣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村**号。
以上三被告人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在缅甸矿山的徐某某介绍准备前往缅甸国矿山打工。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邀约被告人朱某某、海某某前往缅甸国矿山打工。因边境管控查缉,外地人无法正常到达**边境,被告人海某某和徐某某联系,徐某某称开具公司证明就可以过检查站,到边境后再让三被告人非法出境。2020年7月7日9时,被告人海某某收到徐某某用微信发来的“孟连县****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虚假工作证明,2020年7月7日16时许,三被告人乘坐云J*****的农村客运车行至孟连县**镇**村**农场**队被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被告人手机照片、工作证明、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2. 三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询、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近期活动轨迹、通话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办案说明等;3. 证人岩某某、喻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证据、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偷越国(边)境(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检察官助理:李玉婷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三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本案属于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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