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7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1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25日,一次退查。2020年5月23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海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把改装的射钉枪藏于家中。2019年12月7日21时许,美姑县洛俄依甘派出所民警在海某某家中搜出一些射钉枪子弹,然后在被告人海某某的指引下,在其房屋内搜出一支改装的射钉枪。经讯问,被告人海某某对自己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吉某某的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扣押枪支照片、搜查笔录
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明知是枪支仍然非法持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万林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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