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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60********,彝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丘北县****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1979年开始,被告人海某某的父亲王某甲就持有两只自制火药枪,王某甲去世后,海某某使用该火药枪时发现已打不响,便将这两支自制火药枪交给其母亲杨某某保管在房间内,后杨某某去世,两支自制火药枪就放在海某某家老房子的房间内并由海某某保管着,2017年缉枪治爆工作开展以来,公安机关、政府部门及村民委多次宣传主动上缴枪爆物品,海某某明知其父王某甲生前留下的两支自制火药枪在自家老房子内保管着,仍旧未主动上缴枪支,直至2020年1月2日被查获。经鉴定,海正富持有的其中一支疑似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没收凭证。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报告书、决定书、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入所健康检查表;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释放通知书及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告知书;传唤证、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提讯、提解证;检查证;犯罪嫌疑人海某某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谭某某、李某甲、王某乙、达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枪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无持枪资格,非法持有一支自制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6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七十三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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