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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海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海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55********,回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村**组**号现住洛阳市瀍河区**村**街**号。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海某甲以十年前其土地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恒大绿洲小区建设时征用,未获得赔偿为由,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塔东村委员会,向村委会墙壁泼墨汁。同年12月26日海某甲以相同理由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塔东村委会泼墨时被门卫阻拦,其遂对门卫实施殴打。2019年4月28日12时15分许,海某甲再次以相同理由携带墨汁等物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恒大绿洲售楼部门口将恒大绿洲的岗亭玻璃砸烂并将墨汁泼在岗亭上,同年3月30日、5月5日被告人海某甲两次到恒大绿洲售房部泼墨,并将岗亭玻璃砸坏。经鉴定被告人海某甲损坏的岗亭玻璃总价值900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恒大物业提供损坏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海某甲及海某甲残疾证复印件、海某甲诊断证明及入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海某乙、海某丙、刘某某、吴某某、马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洛阳市瀍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甲借故生事,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某甲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海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可以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艳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海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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