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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海麒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1625号

被告人海麒,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6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号。201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麒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海麒与姜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后,姜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海麒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后,被告人海麒告知其毒品放置的地点,姜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上沟怡安小区“古河州烟酒世恩”便利店旁三单元下一层楼道的电表箱内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姜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海麒向其出售的毒品海洛因0.22克。

2.2018年3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海麒采取上述同一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姜某某出售毒品后,姜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余胖子麻辣烫店”西侧巷道内右上角电线后面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姜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海麒向其出售的毒品海洛因0.16克。

3.2018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海麒采取上述同一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姜某某出售毒品后,姜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上沟路“段世恩便利店”旁怡安小区上沟49号3号楼2单元门楼道内的三角铁支架上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姜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海麒向其出售的毒品海洛因0.14克。

4.2018年5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海麒采取上述同一手段,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尚某某出售毒品后,尚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伏龙坪路2号三叉路口西侧红色双铁门院内1单元6楼缓台上一管道外包内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尚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海麒向其出售的毒品海洛因0.37克。

5.2018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海麒采取上述同一手段,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向冯某某出售毒品后,冯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伏龙坪路2号甘肃兴城建设有限公司楼二楼平台上的报刊箱与墙体缝隙里取得毒品,后冯某某将毒品分成2包欲向他人出售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冯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海麒向其出售的分别净重0.38克、0.09克的毒品海洛因2包。

6.2018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海麒采取上述同一手段,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向黄某某出售毒品后,黄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解放门至马家坡的南侧路边取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黄某某身上查获由被告人海麒向其出售的毒品海洛因0.39克。

7.2018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海麒采取上述同一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邱某某出售毒品后,邱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上沟段怡安小区2号楼1单元8楼线管与墙体缝隙内取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邱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海麒向其出售的毒品海洛因0.17克。

 8.2018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海麒采取上述同一手段,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毒品后,陈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上沟85号怡安小区2号楼1单元12楼楼梯上取毒品后欲逃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陈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海麒向其出售的毒品海洛因0.35克;同日15时许,被告人海麒采取上述同一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毒品后,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上沟63号“怡安小区”6单元4楼401室门前,查获由被告人海麒向陈某某出售的毒品海洛因0.15克。

9.2018年6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海麒采取上述同一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出售毒品后,马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上沟63号4楼至5楼缓台上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马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海麒向其出售的毒品海洛因0.19克。同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海麒住处查获毒品海洛因6.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尚某某、冯某某、黄某某、邱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海麒的供述与辩解;4.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扣押清单等;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麒多次且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麒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弘淼、张静

                                  

                                    2018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海麒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6册、光盘5张、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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