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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海龙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海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66********,回族,半文盲,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室。1989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8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000元;2017年8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4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0时5分许,被告人海龙与胡某某经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胡某某购毒款人民币1000元。当日11时39分许,被告人海龙在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北口附近,将1包海洛因藏于面饼内交给胡某某。公安人员于当日12时许抓获胡某某,当场从其手持的面饼内查获被告人海龙向胡某某出售的海洛因0.84克。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包装上检出被告人海龙的DNA。被告人海龙于2020年9月1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照片、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海龙的供述;4.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5.毒品提取笔录、毒品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辨认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出售海洛因0.84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海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海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海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誉馨

书记员:柴  进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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