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涂世鑫,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2016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6月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9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世鑫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被告人涂世鑫及黄某某(另处)邀约被害人谢某某、贺某某等人吃饭,饭后到本市郫都区红光镇一KTV 唱歌。其间,黄某某拉、抱了谢某某的女友甘某某,谢某某、贺某某因此与黄某某、涂世鑫发生不快。后谢某某、甘某某、贺某某先行离开前述KTV。
次日0 时许,被告人涂世鑫携一把菜刀、一把折叠刀与黄某某共谋,找贺某某等人“理论”、“解决”。后在成都市高新区尚丰路19号“中芯国际小区”篮球场附近,找到贺某某、谢某某,涂世鑫将折叠刀递给黄某某。双方发生口角,涂世鑫持菜刀对被害人贺某某进行追砍,黄某某持折叠刀对谢某某进行捅刺。在此过程中,贺某某的头部(创口约11厘米)、手臂(创口约6厘米)被涂世鑫砍伤;谢某某奋力从黄某某手中将折叠刀夺下,扭打中致谢某某腹部、下颚刮伤(未出血)。现场群众报警,涂世鑫谩骂报警人员,并继续持菜刀砍击贺某某的左侧胸部(创口约13厘米)。后涂世鑫逃离现场,在将作案工具菜刀丢弃后返回。警察到达现场后将涂世鑫、黄某某抓获。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贺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涂世鑫对被害人贺某某赔偿46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世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世鑫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逞强耍横,伙同他人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二名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即累犯,法定从轻情节即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重情节即持菜刀砍伤他人,酌定从轻情节即赔偿获得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原红旗
2020年11月26日
书 记 员:张志鹏
附件:
1.被告人涂世鑫联系电话:1520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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