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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付诚盗窃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涂付诚,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身份证号码522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涂付诚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9日释放。被告人涂付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付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涂付诚在本市秦淮区**园**菜场门口,窃走被害人冯某甲放在苏AY****面包车驾驶座上的包一个。该包内有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涂付诚通过试密码的方式将该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38600元转到自己微信内,后又将该手机和包放回被害人车上。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涂付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人民币11320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冯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涂付诚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付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付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付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付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薛萍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涂付诚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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