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涂俊,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道**村**号,现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栋**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俊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李某甲(已判刑)与曾某某因承接工程等原因产生矛盾,而对曾某某心怀不满,意图报复。同年6月5日14时许,李某甲得知曾某某在本区纸坊街道“名典咖啡屋”的消息后,遂邀约被告人涂俊及戴某某、李某乙、雷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携带自制手枪及尖刀窜至上述咖啡屋“土耳其”包房,被告人涂俊及雷某某、戴某某、李某乙等人控制住包房内其他人员,李某甲持自制手枪威逼曾某某,欲将其强行挟持走,曾某某不从,李某甲即持刀朝曾某某的胸、腹等部位连刺10余刀,导致曾某某被刺破肺脏、肝脏死亡。后被告人一伙逃离现场。
经鉴定,曾某某系因被单刃刺器刺破肺脏及肝脏,致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2019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涂俊因吸毒,在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陂村岳陂秦被公安人员抓获,审讯期间,被告人涂俊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涂某甲、雷某某、戴某某、林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涂俊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俊伙同他人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俊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涂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涂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芬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涂俊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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