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涂冰川,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冰川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 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涂冰川出于报复心理意欲杀死王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大灰厂世纪华联超市内刀扎被害人王某某颈部一刀;后被告人涂冰川逃至本市丰台区大灰厂北京广联爱购超市内,持刀威胁店员抢走超市内“江小白”白酒、银鹭花生牛奶等食品。被告人涂冰川于当日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58.1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涂冰川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物证及相关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冰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冰川故意杀人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冰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以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志坤
检察官助理 史唯良
书 记 员 褚依羽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