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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安平盗窃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涂安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被告人涂安平曾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于2004年3月、2005年3月被江苏省宜兴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分别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日被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9年11月30日释放。被告人涂安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安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6时许,被告人涂安平经过广德市邱村镇**街道**号“**批发部”门口时,趁店内无人之机进入店内,后在柜台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450元。后其将盗得的现金部分用于生活消费。

被告人涂安平于2020年8月11日被广德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涂安平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涂安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安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安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安平取得了被害人邹正广的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涂安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涂安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婷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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