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4〕1054号
被告人涂常林,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驾校教练,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单元**。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常林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涂常林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岷山饭店门口非法持有毒品冰毒20.45克、麻古1.54克,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称重记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涂常林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结论,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常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犯故意伤害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2014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涂常林现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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