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628号
被告人涂序学,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5年7月24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7月17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序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 27日、3月29日、4月1日,夏某某先后向被告人涂序学微信转账400元、600元、4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由李某某去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涂序学家中拿到毒品。
2018年4月1日18时许、4月1日23时许、4月2日,黄某某先后向被告人涂序学微信转账200元、200元、2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去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涂序学处拿到毒品。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涂序学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涂序学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序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序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先后六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序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序学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涂序学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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