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涂廷民,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住安徽省泗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玲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居委会**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廷民、梁玲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涂廷民、梁玲子先后6次于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9日凌晨,合伙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纸厂旁,盗走**纸厂存放在该处的立式双出轴摆线针及铁栏珊板等物品(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销售,所得赃款被瓜分。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被告人涂廷民、梁玲子于2020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三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廷民、梁玲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廷民、梁玲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廷民、梁玲子无视国家法律,合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廷民、梁玲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廷民、梁玲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廷民、梁玲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廷民、梁玲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0年8月2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涂廷民、梁玲子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监控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电动三轮车2辆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凤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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