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涂必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住恩阳区**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必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移送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涂必成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途经昭通,入住昭阳区居上宾馆。同年5月16日1时许,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民警在对行业场所检查时,在居上宾馆101房间将涂必成抓获,民警遂将其带至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发现涂必成体内有异物。随后涂必成在蒙泉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先后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共计60颗。经称量和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净重325.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48.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毒品外包装、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涂必成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排毒记录、扣押笔录、称量及提取检材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必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涂必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2019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涂必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一册、光盘十三张。
3.物证暂存于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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