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028号
被告人涂思佳,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思佳、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涂思佳、蒋某甲因从事网络虚拟币生意而经人介绍认识成为朋友,被告人蒋某甲将被害人施某某的微信推送给被告人涂思佳。2020年4月初,被告人涂思佳虚构美籍华人的身份,谎称学习比特币技术接近施某某,并称要当面交流。同月7日早上,被告人蒋某甲、涂思佳共谋抢劫施某某,被告人涂思佳准备仿真枪、折叠刀和查询有关信息资料,被告人蒋某甲驾车将被告人涂思佳从杭州接送至瑞安市动车站。17时许,被告人涂思佳被施某某接到瑞安市**街道**路**号**茶馆喝茶交谈。20时许,被告人涂思佳以上车等朋友为由,将施某某骗到施停在茶馆路边的车内。在车上,被告人涂思佳持仿真枪威胁施某某交出1000个比特币未果,又持折叠刀对着施某某的脖子威胁,劫走施某某的华为手机和奔驰车钥匙。之后,被告人蒋某甲驾车接应被告人涂思佳逃离瑞安。经价格认定,华为手机和奔驰车钥匙价值人民币6751元。1000个比特币按当天汇率折合人民币5269万余元。
同月9日,被告人涂思佳在杭州市余杭区**湾**幢**单元**室卧室被抓获,并查获仿真枪、折叠刀、华为手机、奔驰车钥匙等物。同月23日,被告人蒋某甲在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小区**栋**单元**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视频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民币汇率图、加密货币价格图、比特币2020年价格走势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思佳、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思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思佳、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思佳能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思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 陈文博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涂思佳、蒋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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