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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思佳、蒋某甲抢劫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028号 

被告人涂思佳,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思佳、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涂思佳、蒋某甲因从事网络虚拟币生意而经人介绍认识成为朋友,被告人蒋某甲将被害人施某某的微信推送给被告人涂思佳。2020年4月初,被告人涂思佳虚构美籍华人的身份,谎称学习比特币技术接近施某某,并称要当面交流。同月7日早上,被告人蒋某甲、涂思佳共谋抢劫施某某,被告人涂思佳准备仿真枪、折叠刀和查询有关信息资料,被告人蒋某甲驾车将被告人涂思佳从杭州接送至瑞安市动车站。17时许,被告人涂思佳被施某某接到瑞安市**街道******茶馆喝茶交谈。20时许,被告人涂思佳以上车等朋友为由,将施某某骗到施停在茶馆路边的车内。在车上,被告人涂思佳持仿真枪威胁施某某交出1000个比特币未果,又持折叠刀对着施某某的脖子威胁,劫走施某某的华为手机和奔驰车钥匙。之后,被告人蒋某甲驾车接应被告人涂思佳逃离瑞安。经价格认定,华为手机和奔驰车钥匙价值人民币6751元。1000个比特币按当天汇率折合人民币5269万余元。

同月9日,被告人涂思佳在杭州市余杭区******单元**室卧室被抓获,并查获仿真枪、折叠刀、华为手机、奔驰车钥匙等物。同月23日,被告人蒋某甲在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小区****单元**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视频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民币汇率图、加密货币价格图、比特币2020年价格走势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思佳、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思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思佳、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思佳能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思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 陈文博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涂思佳、蒋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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