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陈,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垅**宿舍。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4月8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此前缓刑,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刑法二年三个月零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杨某甲、周某某、杨陈、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涂某某、杨某甲、周某某、杨某甲、杨陈、“代某某”(身份不详)、杨某乙(身份不详)等人先后在凤凰县**镇**公园旁出租房、**溪**林一私宅、**高速公路高架桥下设立专门场所并提供赌博用具供他人赌博。涂某某负责联系场地、提供赌博工具、记账等,其占股20%;周某某负责记账、内部管理,占股20%;杨某甲负责对账、坐庄、放哨等,占股20%;杨陈、杨某甲等人负责放哨,杨陈与“杨某乙”占股20%;杨某甲与“代某某”占股20%。参赌人员主要以推牌九方式赌博,每位参赌人员与庄家从骨牌堆里翻出两张牌比大小,单笔下注金额最低十元,最高不限,在旁围观人员也可下注。赌场按庄家赢钱数额的4%-5%标准收取费用。赌场营业期间共计获利34万余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涂某某、杨某甲、杨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杨陈向凤凰县公安局沱江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凤凰县公安局沱江派出所投案。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涂某某上缴违法所得114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非税收入缴款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某、杨某甲、周某某、杨陈、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周某某、杨某甲、杨陈、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以及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违法所得累计达3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涂某某、杨某甲、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杨陈、杨某甲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杨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奇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周某某、杨某甲、杨陈、杨某甲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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