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4〕182号
被告人涂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安远县人,家住江西省安远县**乡**村**号,职业:无业。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1日由安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由安远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安远县人,家住安远县**镇**村**号,职业:无业。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0日由安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由安远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阳某某,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安远县人,家住安远县**镇**路**小区**号,职业:无业。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1日由安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由安远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唐某某、欧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中旬,被告人涂某某、欧阳某乙(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商议以押“虾公、老蟹”的形式吸引赌客参赌,由被告人涂某某、欧阳某乙(另案处理)凑钱进行坐庄,闲家以50至1000元不等进行下注;并雇请涂某甲、涂某乙负责收钱、提供茶水。当年3月25日至4月3日期间在安远县**乡**村**组一果园聚众赌博;为逃避打击,当年4月4日至5日转移至安远县日豪大酒店进行赌博;当年4月6至7日再次转移至安远县迎宾馆进行赌博。先后共吸引200余人次参与赌博。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欧阳某某为牟取暴利,在被告人涂某某的赌场内发放“九五基”(10000元每天500元利息)高利贷,被告人唐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欧阳某某非法获利20000元人民币。
2012年4月7日21时许,安远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处警,在安远县迎宾馆副楼8103房间将被告人涂某某、唐某某、欧阳某某及欧阳某乙(另案处理)抓获,并将欧阳某丙、谢某某等二十余名参赌人员一并带回询问。之后,被告人涂某某、唐某某、欧阳某某取保候审后在逃,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前往安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涂某某、欧阳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前往安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唐某某、欧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资金,吸引参赌人员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唐某某、欧阳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谢明
2014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