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涂某某、徐某某等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涂某某(绰号“黄毛”),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福建省闽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福建省闽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徐某某与同案人王某某(另案起诉)在福清市**街道**村**号楼前,盗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易鹰牌白色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68元。

随后被告人涂某某、徐某某、同案人王某某又在福清市**街道**城佳源超市门口,盗走一部黑色摩托车。

同年11月8日0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徐某某、同案人王某某在福清市**街道**酒吧门口,盗走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宝雕牌绿色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612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涂某某则于同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某某、徐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王某某,多次盗窃,盗得车辆三部,共计价值人民币768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涂某某、徐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钦燕

2019年11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涂某某、徐某某现均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5册共计1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