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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3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自然村**号,住南昌市****公寓****单元**2018年12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9日因抢夺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家住南昌市南昌县**镇**北路**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被告人涂某某、李某某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至10月14日,被告人涂某某、李某某、秦某某、胡某某、万某甲(男,均未满16岁)、“邓某某”(未证实身份)组成的盗窃团伙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新建区实施盗窃,盗窃电动车及扒窃酒店前台手机、财物多起。秦某某负责动手盗窃、胡某某、邓某某负责给秦某某做副手,被告人涂某某、万某甲负责站岗望风,被告人李某某负责销赃盗窃所得手机。从2019年9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涂某某、秦某某、万某甲、“邓某某”、胡某某组成的盗窃团伙开始将盗窃宾馆酒店前台所得的手机以超低价卖给南昌市青云谱区塔子桥南路手机店老板被告人李某某,半个月内被告人李某某为犯罪嫌疑人涂某某等人销赃十余部手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这些手机是“黑手机”,为盗窃所得赃物,与被告人涂某某等人团伙达成默契,低价销赃,并向秦某某、被告人涂某某等人表示“多搞点手机来”,“有一百部我收一百部”,为秦某某、涂某某等人盗窃团伙作案提供销赃条件,在被告人李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涂某某、秦某某等人盗窃团伙明显达成默契后,被告人李某某参与销赃了一部苹果XS手机、一部VIVO手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9日凌晨3时许,秦某某、万某甲、邓某某三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怡莱酒店前台盗窃一部黑色VIVO手机(型号不详)、一部苹果XS手机(金色、64G),由秦某某进入酒店实施盗窃,万某甲在酒店门口望风,邓某某在路口望风。后黑色VIVO手机遗失,金色苹果XS手机在2019年10月9日下午以1100元的手机卖给被告人李某某销赃。经过南昌市青山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色苹果XS手机价值人民币4972元。

2、2019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涂某某、秦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四人在南昌市新建区礼步湖大道雨花斋巷子里居民区楼下盗窃一辆黑色“小猴子”牌电动车(型号M3S),由秦某某负责动手搭电盗窃车辆,邓某某、胡某某负责帮秦某某抬车,犯罪嫌疑人涂某某负责在路口望风,找寻避开探头。该车被民警缴获,现已发还给失主。经过南昌市青山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小猴子”牌M3S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84元。

3、2019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秦某某、胡某某二人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知情宾馆前台盗窃一部VIVO手机(玫瑰金色,型号Y79),由秦某某进入宾馆盗窃,胡某某在门口望风。该手机在2019年10月14日早上以300元卖给了被告人李某某销赃。经过南昌市青山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Y79手机价值人民币649元。

被告人涂某某2019年10月14日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七剑网咖门口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10月17日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塔子桥南路手机店中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过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胡某某、万某甲、万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华某某、蔡某某、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涂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涂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30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前与他人通谋并低价收购赃物,赃物价值人民币56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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