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367号
被告人涂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镇**社**镇**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林某某、谭某某、冯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始,被告人涂某某、林某某、冯某某、谭某某经合谋后,在本区石基镇长坦村工业园内之7号生产假冒“NEXO”、“D&B”、“DJG”等注册商标的音箱。期间,被告人涂某某等4人共生产销售假冒“NEXO”、“D&B”注册商标音箱共96960元人民币、4342美元。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构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涂某某、林某某、冯某某、谭某某,当场缴获假冒“NEXO”注册商标音箱18个(按销售价计算共价值2340美元)以及各注册商标标识牌、音箱零部件、U盘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林某某、谭某某、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林某某、谭某某、冯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以及各注册商标标识牌、音箱零部件、U盘等物品一批(详见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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