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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栗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金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幢**室(户籍地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4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公寓**房间(户籍地河北省魏县**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栗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徐某某(已判决)运营“蝌蚪”软件(服务器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并招募、组织女主播进行裸体或变相裸体等诲淫性表演,让客户每分钟支付人民币3元的价格与女主播聊天,并根据购买虚拟礼物价值大小观看女主播不同程度的淫秽表演牟利。至案发“蝌蚪”软件共有注册会员202466个,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6.656万元。

2018年8月,吴某某伙同成某某等人(均已判决)为“蝌蚪”软件设计诲淫性广告图片和文字,并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让被告人涂某某为“蝌蚪”软件在某色情网站上做广告推广。被告人涂某某又将此业务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转包给被告人栗某某。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栗某某通过他人将“蝌蚪”软件上线某色情网站进行广告推广。经查2018年9月至12月,“蝌蚪”软件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2.113万元。

被告人涂某某、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栗某某明知他人组织网络淫秽表演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 琪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1356693****)、栗某某(1510260****)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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