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17〕76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66********,汉族,本科文化,江西省南昌县人,原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家住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0********,汉族,本科文化,江西省丰城市人,原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家住江西省丰城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经本院决定,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靖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59********,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丰城市人,原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家住江西省丰城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经本院决定,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靖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丰城市人,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江西省丰城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经本院决定,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靖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分别于2017年5月18日、5月18日、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案件并案处理,于2017年5月19日、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7月3日、9月18日第一次、第二次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7年8月3日、10月18日第一次、第二次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批准期限为:2017年6月19日至7月3日、2017年9月4日至9月18日、2017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2016年5月处理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申报建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时,负责审批工作的副主任毛某某、综合股长刘某某明确答复不予审批。
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丰城市****委员会的党委**、**涂某某等人如何才能审批。涂某某、毛某某、刘某某与顾某某商议后认为可行的申报方案是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借用丰电三期扩建工程项目部、项目施工企业自用搅拌站名义申报。涂某某交代毛某某负责审批事宜。丰城市****委员会于2016年6月13日研究同意以丰城电厂****项目部自建搅拌站布点。
顾某某安排股东徐某某联系涂某某办理有关审批事宜,徐某某以公司名义向涂某某报批,涂某某交代徐某某不能以丰城**建材公司的名义申请,要用丰城电厂****工程施工方或项目部的名义申请办理自用搅拌站。徐某某、顾某某遂借用河南省****集团有限公司丰城电厂****项目部名义修改报告,徐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以河南省****集团有限公司丰城电厂****项目部名义的《关于江西**电厂****工程自设商砼搅拌站的请示》申请布点报告。
毛某某明知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不符合布点条件,借用河南省****集团有限公司丰城电厂****项目部名义申报,仍然安排刘某某草拟一份关于江西**电厂****工程自设商砼搅拌站的报告并出具“基本符合”的意见,涂某某审核同意后,送交丰城市人民政府。丰城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3日以市政府丰府办公文处[2016]110号文批复。经涂某某交代,刘某某草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有关“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内布点自设商砼搅拌站”的《关于江西**电厂****工程自设商砼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建设项目布点的批复》送达给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取得批复后,徐某某向丰城市工商局变更了经营范围,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增加了商砼销售。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以公司名义向河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丰电****工程7号冷却塔供应商品混凝土。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后未对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自设商砼混凝土搅拌站履行监管职责。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为降低成本,在生产过程中擅自改变丰电****工程施工配合比要求,添加外加剂生产混凝土,提供给河北****有限公司承建7号冷却塔建设。2016年11月24日,7号冷却塔发生坍塌,发生“11·24”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死亡73人、受伤2人。
经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丰城市******委员会的责任,1.违规批复设立混凝土搅拌站。在明知丰城**建材公司借用“河南******项目部”名义、非自设搅拌站、未征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的情况下,对不符合布点条件的丰城**建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出具“基本符合”的结论,并违规批准设立丰城**建材公司搅拌站。2.对丰城**建材公司监督不力。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对丰城**建材公司在2016年4月尚未获得设立批复、未获得环保验收批复、未获得建筑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工商营业执照未授予“商品硅生产、销售”范围的情况下,违规建设、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的行为失察、失处。
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责任,7号冷却塔混凝土供应单位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份无工商许可、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未通过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批复、尚未获得设立批复的情况下违规向丰城发电厂****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生产经理不具备混凝土生产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内部试验室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生产关键环节把控不严,未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剂,无浇筑申请单即供应混凝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江西丰城电厂****工程自设商砼搅拌站请示》的报告、市政府和市工信委的批复,干部任免审批表、供货合同等书证;2.安监总管二[2017]105号、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等鉴定意见;3.证人顾某某、熊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涂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毛某某、刘某某明知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不符合商砼混凝土搅拌站布点要求,仍然与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共同商议借用“河南******项目部”名义申报,并出具“基本符合”的意见,呈报市政府,后又违规批复在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建立自设商砼混凝土搅拌站,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电丰城**建材有限公司向丰电三期扩建工程7号冷却塔建设项目供应不符合丰电****工程要求的混凝土,于2016年11月24日7号冷却塔发生坍塌,发生“11·24”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死亡73人、受伤2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是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文祥、李先华
2017年12月1日
附:
1.毛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7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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