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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熊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涂某某,曾用名涂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路。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梅林镇江**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故意罪、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0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涂某某、熊某某及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得知刘某丙被**矿的人带走了。后刘某甲、刘某乙、涂某某、熊某某等人合议去解救,熊某某将一把土铳交给涂某某。后涂某某、熊某某等人赶至丰城市**镇谌某某的商店附近,与**矿的罗某某、黄某某等人发生斗殴。其中,熊某某持凶器将罗某某刺伤;途径路过的被害人杨某乙被误以为是**矿的罗汉,被涂某某持铳近距离开了一枪,击中杨某乙右肩部附近致杨某乙当场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乙系他人使用枪支较近距离击中致心脏损伤、慢性出血致心包填塞死亡。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熊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涂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被告人熊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涂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熊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国良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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