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案发前经营**水果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住宅楼,因涉嫌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逮捕,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侯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案发前经营**寄卖行,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逮捕。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涂某某、王某某和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以及庾某某五人在本市**饭店1918房间扎金花赌博。打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认为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出“老千”,并通过微信告诉被告人涂某某,被告人涂某某随即联系肖某某(未到案)带人过来帮忙。肖某某联系多名男子先后来到**饭店1918房间内,被害人张某某见状,便提出不打,准备离开。这时,肖某某拦住被害人张某某,称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及庾某某出“老千”,不许其离开,并要他们将身上的钱拿出来。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将身上的钱放回牌桌,辩称自己没有出“老千”,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以及肖某某一伙的另名男子打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耳光后,通过透视眼镜发现可看见牌底的数字和花色,质问被害人张某某这个事情怎么处理,被害人张某某说把赢的钱全部退出来,被告人涂某某等人不同意,将牌桌上5人的全部赌资6500元拿走后,提出还要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及庾某某每人准备1.5万元赔偿款。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均称自己身上没有钱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又从被害人张某某身上搜出一副隐形耳机等物品,从被害人唐某某身上搜到一副透视扑克牌。期间,李某某(当时在场的庾某某朋友)帮庾某某讲情,被告人涂某某等人同意庾某某当着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的面承认自己已交了赔偿款,并录制了一段承认自己出“老千”视频后离开。被害人唐某某通过李某某将借到的1万元转给被告人涂某某,被告人涂某某因两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均未凑齐赔偿款,又提出要两被害人每人准备2万元赔偿款。
被告人涂某某等人见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迟迟未凑到钱,将两被害人带至石鼓区**大桥下的路边。并提出要两被害人通过网上借贷,被害人唐某某通过手机在***的**借款500元、***备用金借款500元、**金融借款8000元。被害人唐某某将网上借款的9000元及微信里1000元均转给被告人涂某某后离开,因被害人张某某无法在网上贷到款,再加上张某某的朋友为其说情,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涂某某等人放张某某先回家凑钱。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的伤势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涂某某在羁押期间,积极有效地阻止他人自杀自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说明、衡阳看守所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涂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王某某通过暴力、威胁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涂某某、王某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涂某某具有立功、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的量刑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的量刑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素琪
检察官助理:张锋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涂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涂某某联系电话:1330747****;王某某联系电话:1357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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