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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田某甲等诈骗、偷越国(边)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314号 

被告人陈启棻,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 52001081605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家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家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 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家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 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启棻、田某甲、黄某甲、审批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偷越国边(境)的事实 :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陈启棻、田某甲伙同田某乙、田某丙、乐某某等人在晋江集合后,途径云南景洪,再偷渡至缅甸。同年 12月2日,被告人陈启棻、田某甲伙同田某乙、田某丙、乐某某 、刘某某从缅甸偷渡回国。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陈某丙、黄某乙等人在厦门集合后,途径云南景洪,再偷渡至缅甸。同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池某某从缅甸偷渡回国。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涂某某伙同张某甲、翁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厦门集合后,途径云南景洪,再偷渡至缅甸。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涂某某伙同 从缅甸偷渡回国。

二、诈骗的事实: 

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底,李某甲(另案处理)伙同他人,组织人员在缅甸勐某某成立“万盛集团”诈骗集团,通过网络针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活动。该诈骗集团以李某甲等人为首,下设业务员、小组长、大组长、管理、总监,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全体成员集中相对封闭的窝点内工作、生活,诈骗金额统一汇入诈骗集团指定账户再分配。该诈骗集团以大组为诈骗单位,共有“利刃”等13个大组,并有后台客服人员,负责对接相应的大组。该诈骗集团业务员通过在“陌陌”、“soul”等社交软件添加好友,按照诈骗集团提供的话术、剧本和被害人聊天,培养感情,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在“京东蚂蚁财富”等受诈骗集团控制的平台上进行充值、押注、赚取彩金,实际上被害人在平台上充值后,款项即进入诈骗团伙指定账户,不能提现。业务员通过与后台客户人员相互配合,不断诱使被害人往平台上充值,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该诈骗集团诈骗金额大部分由李某甲等人分得,业务员每月底薪5000元再根据诈骗金额按不同比例取得提成,小组长、大组成、管理、总监分得组员诈骗金额的提成。被告人田某甲、陈启棻、黄某甲、涂某某均为“利刃”组的业务员。

2019年10月上旬至2019年11月底期间,“利刃”组诈骗金额至少59万余元。

被告人陈启棻于2019年10月上旬至12月1日在缅甸“万盛集团” 诈骗集团里任职业务员, 2019年11月,陈启棻骗取被害人李某乙230000万余元,陈启棻从中获利20000多元,在其任职业务员期间,个人共获利22000余元。

 被告人田某甲于2019年10月上旬至12月1日在缅甸“万盛集团” 诈骗集团里任职业务员,2019年11月,田某甲骗取一广东女子“陈某丁”26000余元,被告人田某甲在其任职业务员期间共获利3800余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8月20日至12月5日在缅甸“万盛集团” 诈骗集团里任职业务员, 2019年10月,黄某甲骗取被害人陈某戊190000余元,黄某甲在诈骗集团任职业务员期间共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涂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1月15日在缅甸“万盛集团” 诈骗集团里任职业务员,2019年10月,涂某某骗取一山东女子1000余元,涂某某在诈骗集团任职业务员期间共获利15000余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涂某某到大田县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被告人陈启棻、田某甲、黄某甲、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9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航班信息表、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同案犯黄某某、陈某丙煊、林某某迪、张某甲吉、刘某某欣的供述;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周宁、陈某戊琴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启棻、田某甲、黄某甲、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启棻、田某甲、黄某甲、涂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启棻、田某甲、黄某甲、涂某某结伙偷越国(边)境,在境外受雇参与诈骗集团,采用虚构事实、隐藏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启棻、田某甲、黄某甲、涂某某在诈骗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涂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启棻、田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启棻、田某甲、黄某甲、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安娜

检察官助理:张帆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启棻、田某甲现羁押在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涂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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