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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罗某某非法狩猎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均为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6日被衡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某,曾用名涂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均为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6日被衡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涂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甲、涂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罗某甲、涂某某两人用铁夹子、播放器、猎套等工具在衡阳县**镇**村**组的后山猎捕野生动物,通过播放器播放鸟的叫声,引诱鸟靠近播放器,同时在播放器周围布置10只以上的猎套,共猎捕到5只黑水鸡。在现场装袋时跑了1只,两人平分后,一人获得2只黑水鸡。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罗某甲、涂某某两人在衡阳县**镇**村**组的后山通过铁夹子猎捕到一只华南兔,后进行宰杀,各分一半。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涂某某用铁夹子、播放器、猎套等工具在衡阳县**镇**村**组的后山猎捕竹鸡,通过播放器引诱鸟靠近,并设下陷阱的方式,共猎捕到两只竹鸡。

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涂某某猎捕的7只动物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分别为4只黑水鸡、2只灰胸竹鸡和1只华南兔。

被告人涂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罗某甲。

综上,被告人罗某甲、涂某某共同非法狩猎两次,共猎捕4只黑水鸡、1只华南兔;被告人涂某某单独非法狩猎一次,猎捕2只灰胸竹鸡。

认定上述的事实如下:1.被告人罗某甲、涂某某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屈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罗某甲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罗某甲共同故意非法狩猎,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某甲、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国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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