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50*******,汉族,小学肄业,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镇**村**湾**号。因嫖娼,于2018年5月1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1月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月2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5********,汉族,小学肄业,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镇**村**湾**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1月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月2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3日至7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涂某某出资人民币4300元,被告人翁某某出资人民币4900元,被告人涂某某、翁某某先后在**镇**村村民毛某某经营的娱乐室、**镇**村**湾村民吴某某的家中、**镇**村**湾被告人涂某某的家中合伙开设“龙虎斗”赌场,累计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
1.2020年1月初,被告人涂某某、翁某某在**镇**村村民毛某某经营的娱乐室里面开设“龙虎斗”赌场三天。
2.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涂某某、翁某某在**镇**湾村民吴某某的家中开设“龙虎斗”赌场。
3.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涂某某、翁某某在**镇**湾被告人涂某某的家中开设“龙虎斗”赌场,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当天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涂某某、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永志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翁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光盘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