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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赵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被告人涂某某因涉嫌提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城**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提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赵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英雄联盟》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从美国进口运营的网络游戏。被告人涂某某、赵某某明知刘某某(QQ昵称“老老人与小小孩”,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的NC 和BOT卡密对应的NC 和BOT外挂程序具备腾讯公司运营的《英雄联盟》游戏所不具备的“走砍”等功能,仍通过互联网在“淘发卡”平台(ID 号105635)添加刘某某等人的对接码并加价等方式向银某某等人销售。

2019年7、8月间,被告人涂某某、赵某某共同及单独销售“NC”、“BOT”两种英雄联盟外挂软件激活卡密。其中被告人涂某某共销售“BOT”外挂卡密67张、24人次,销售金额897元,获利139.5元;共销售了“NC”外挂卡密共计69张、28人次,销售金额885.1元,获利52.1元。被告人赵某某共销售“BOT”外挂卡密20张、11人次,销售金额260元,获利41.5元;共销售“NC”外挂卡密共计57张、25人次,销售金额756.2元,获利44.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至8月6日,被告人涂某某、赵某某共同销售“BOT”外挂卡密20张,11人次,销售金额260元,获利41.5元;共同销售“NC”外挂卡密共计57张、25人次,销售金额756.2元,获利44.2元。

2.2019年8月7日至8月25日,被告人涂某某销售“BOT”外挂卡密47张,13人次,销售金额637元,获利98元;销售“NC”外挂卡密12张、3人次,销售金额128.9元,获利7.9元。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外挂程序存在对《英雄联盟》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的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另查明,被告人涂某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腾讯公司报案材料、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时某某、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6.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赵某某共同及单独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第一起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涂某某、赵某某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剑云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栋**号**单元**号,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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