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卡路里”APP经营者,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幢**室,现住南安市**城**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再次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卡路里”APP经营者,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现住南安市**城**期**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再次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4********,汉族,高中文化,系“卡路里”APP催收员,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现住泉州市晋江市**镇**路**号租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郑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8日至9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涂某某、郑某某及郑文杰(另案处理)共同商议要在网上进行小额放贷,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由被告人涂某某在本区**路**大厦五楼联系天科安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即“阿尔法象”平台的业务员,租用“卡路里”app用于网上小额放贷。被告人涂某某负责放贷审核,被告人郑某某雇佣被告人黄某某作为业务员,负责对逾期未还款的客户进行催收。期间,被告人涂某某、郑某某经共谋后,决定购买名为“轰炸机”的软件,并交给被告人黄某某操作,对逾期未还款的客户进行电话、短信轰炸,以此逼迫被害人还款。经查,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间,被害人吴某某、何某某、谢某某、赵某某、游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先后遭到自称“卡路里”催收员的暴力收款,被辱骂威胁、电话短信轰炸。
2019年9月,公安机关发现“卡路里”app涉嫌违法犯罪,经侦查后于同月20日在本区**路**商厦抓获被告人涂某某,于同月29日在南安市**城抓获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在晋江市**镇抓获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涂某某、郑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公安机关查获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阿尔法象”后台数据、客户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林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何某某、谢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某、郑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涂某某、郑某某、黄某某互相辨认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郑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涂某某、郑某某、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郑某某、黄某某共同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郑某某、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郑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涂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检察官助理:曹 斌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郑某某、黄某某现均羁押于德化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五册。
3.本案电子光盘八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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