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镇**村委**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镇**村委**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阳某某在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乌石街菜市门口发现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车牌号桂C******,价值人民币1783元)未锁大锁,被告人涂某某将该车推行盗走,后两人将车藏匿在桂林市东二环路一隐蔽处。天黑后,被告人阳某某驾驶一辆红黑色豪爵摩托车用绳子牵引,被告人涂某某坐在被盗电动车上,二人将车拉回被告人涂某某灵川九屋镇老家。次日被告人阳某某让人更换了该电动车的机头锁并将车销赃获利人民币600元,赃款由二人平分并已挥霍。
2020年5月18日,侦查人员在桂林市灵川县灵东路路口抓获被告人涂某某,于同年6月1日在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沃尔玛抓获被告人阳某某。归案后,被告人涂某某、阳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涂某某配合侦查人员追缴被盗电动车,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涂某某、阳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照片、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及行驶证复印件、电动车备案登记表、购车发票、更换电瓶收据、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扣押及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现场平面图等书证;2.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涂某某、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某、阳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佳佳
检察官助理 熊甜甜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阳某某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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