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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二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2月5日本院决定第一次退回通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通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8日本院决定第二次退回通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通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3日、4月17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被告人涂某某得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国土资源局有“郧县茶店等五个乡镇2014年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第四标段)”工程可做,便联系王某某的“湖北华起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按涂某某要求由王某某联系用来陪标的“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伙同之前联系好的“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三家公司来围标“郧县茶店等五个乡镇2014年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第四标段)”工程,并垫付三家围标公司的投标费用。2016年10月8日由涂某某与王某某之前协商好的“湖北华起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5924184元中标。随后,涂某某便以“湖北华起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直至2017年9月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完工的实际造价是6343888.8元。“湖北华起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除了扣除之前协商好的应扣税款和管理费外,剩余工程款全部转付给了涂某某指定的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详细信息、中标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中标项目金额592414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亚明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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